两个“得着”
经文:凡你们祷告祈求的,无论是什么,只要信是得着的,就必得着。(可11:24)
这里有两个“得着”,一个“是得着”,一个“必得着”。“是得着”是过去式,就是已经得着;“必得着”是将来式,就是将来必要得着。有时候我们错误地将“信”字从“是得着”上拿下來,挂在“必得着”上。但“信是得着”和“信必得着”是两回事,前者是相信已经得着神的答应,后者是相信将会得到神的答应。凡信“是得着”的,就“必得着”,因为神是信实的,主已经答应给我们的,时候一到就一定给我们,他是“说话算话”的神。但信“必得着”的,许多时候却得不着,因为我们单方面地相信必得着,但若神没有答应给我们,就再怎么信“必得着”也还是得不着。神不是“有求必应”的神。
“得不着”的原因在哪里呢?一是不求,即不去祷告寻求主;二是没有信心地求,不相信神。疑惑的人不要想从主那里得什么;三是妄求,就是祷告动机不纯正,以所领受的自夸自傲、自高自义,这样所得越多离神越远。也指在祷告的内容上不正确,凭肉体的需要和自我喜好去求。这样的祷告都是没有尊主名为圣的祷告。主耶稣说,“向来你们没有奉我的名求什么,如今你们求就必得着。”(约16:24)奉主名求,是指尊主名为圣的祷告,认识到主是可畏的,不可以随便想要什么就求什么。如果我们想要什么就求什么,求什么就得什么,那上帝岂不成了任人使唤、有求必应的仆人?信仰就成了满足私欲的捷径。有人问:如果我们求了,且是有信心地求,也并非妄求,那么是不是就会“必得着”呢?比如有些人罹患癌症,后来死了,他们也曾经相信“信是得着的,就必得着”,而且用这句话宣告病会好、病已好,但最后并没有好,且病重过世了。有人会解释说,因为这些人没有信心,上帝才没有听他们的祷告。我想问有信心的祷告,上帝就一定照听照办吗?摩西并非没有信心,他求神让他进迦南,神并未让他进去;保罗有信心求主拿掉他身上的刺,主并未应允。神的主权大过我们所谓的“信心”,我们的信心必须服在神的主权之下,“伟大的信心”永远不会大过“伟大的上帝”。有信心并不表明神就一定听我们的,而是我们如果真有信心,就要听神的;听神的,才表明真信心。
祷告不是“摇动”上帝的手,乃是“仰望”上帝的手;祷告不是让神听我,乃是我听神;祷告不是改变上帝,乃是改变自己,从相信、依靠自己变为仰赖上帝。当我们的自信完全破产,完全看不到出路,经历“信心的黑夜”的时候,我们仍有信心能顺服神,这才是真信心。换句话说,就是虽没有得到“信必得着”的,仍然相信神是可信的,这样的信心才是真实渐长的。
求主给我们这样的信心,加增我们的信心,免得我们对上帝不信或小信。我们的信心不是相信自己,是信神,是相信我们能在他的丰富预备与主权安排中经历奇迹与祝福,得着属天的福气,得着主所应许的永生(约壹2:25)。我们的信心必须完全尊重上帝的主权,牢记我们的神是“独行奇事”的神,他不是按我们的意思来帮助我们,他乃是按他自己的美意来率领引导我们。上帝不是我们的“帮手”,乃是我们的“元帅”;上帝不是我们的仆人,乃是我们的主人。我们信神,就要永远记得我们不过是卑微的人,神永远是神。人既然不是神,就“有所不能”,而非“无所不能”、“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就不要能过分自信狂妄地说“没有做不到的,只有想不到的”。对着镜子说一百遍“我是最棒的”、“我一定能成功”、“我一定能做到”、“我一定能得到”,这是自信,不是信心。在社会中,我们被教育“你要自信”;在教会中,我们被教导“你要信神”。经上记着,万军之耶和华说:“不是倚靠势力,不是倚靠才能,乃是倚靠我的灵方能成事”(亚4:6)。这是说信心是不靠自己,也不靠别人,乃是单单依靠上帝,彰显上帝的能力,荣耀上帝。很多时候,我们虽说信神,还是信自己。何出此言?从我们信不过神,不肯放下自己依仗的东西,不肯把主权移交给神就可以看出。信心就是让上帝对我们恢复行使主权。否则,就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基督徒。
今天有些人蛊惑信徒的心,鼓吹说只要有“信心”,尽管向上帝要,要什么就有什么。要什么呢?要最好的车子、房子、最高的位子。因为我们是公主和王子,就要拥有最好的物质待遇、生活享受,并且说这样才有见证。按他们这种说法,耶稣是没有见证的。耶稣是王子吗?他是神子,他是王。可这位王在地上作人子的时候,有没有说我要世界的荣华、要最好的生活享受呢?他对撒但说,我不要世界,要天父;我不要世上万国的荣华,要天父的心意满足。今天很多基督徒拼命祷告,甚至禁食祷告想要耶稣不愿要的,想得耶稣不愿得的。求主怜悯我们,求主归正我们!
借贷与取利
经文:我民中有贫穷人与你同住,你若借钱给他,不可如放债的向他取利。(出22:25)
这章经文总意是为保障寄居的、寡妇、孤儿和贫穷人而立例,要求以色列人善待他们,看顾他们。在这总意的大原则下讲到对于以色列本国中的贫穷人,若借钱给他,不要取利。因为在当时没有利率管理法律,很多放债的人出于贪财,没有恩慈,乘人之危,利用穷人的缺乏谋取暴利,使已经贫穷的弟兄雪上加霜更加贫穷,使本来不太贫穷的弟兄也越发渐渐贫穷。《申命记》对放债的要求延伸为“借给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给你弟兄不可取利。”(申23:20)也就是说对于以色列国民之外的人放债是可以取利的,但放债给以色列本国中的人都不可取利,不管他们是否贫穷。到了《路加福音》,对放债的要求更进一步延伸为,向穷乏的人借贷不指望偿还,不要说利息,就是本金也不要了(参路6:34-35)。这样的借贷已然成了赠予。
在当今经济生活中,借款有多种原因:有出于衣食需要的,这是贫穷人;有衣食无忧想要发财,出于投资需要的,这就并非贫穷人。因此借贷是否取利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对于基督徒来说,有出于衣食之需的穷人,不论是教内的还是教外的,都一概放债不取利,甚至以恩慈的心不收利息也不收本金。因为这是我们的责任。爱就是在别人的需要上看到自己的责任,因着神爱我们,我们理应爱别人。当记住经上有话说:“怜悯贫穷的,就是借给耶和华,他的善行,耶和华必偿还。”(箴19:17)“有求你的,就给他;有向你借钱的,不可推辞。”(太5:42)“圣徒缺乏要帮补”(罗12:13)。“所以,有了机会,就当向众人行善,向信徒一家的人更当这样。”(加6:10)而对于借款的人来说,也要记得耶稣说:“我告诉你,若有半文钱没有还清,你断不能从那里出来。”(路12:59)因此向人借款,当存感激的心,别人帮你度过难关,所以有能力时要尽早偿还。
放债给不贫穷的人,又当怎样呢?如果放债是种商业行为,可否取利,取多少利呢?这个情况较复杂,需要分情况。
首先,根据上文的分析,如果放债给主内的人,可以不取利,因为“以义为利”,把这种行为当作德行义行,求主纪念。但借入的人要考虑借出的人的利益保全,也就是说要把钱款在一段时间后的购买力下降或贬值因素考虑进去,因此还款时在偿还本金之外需付出合理利息,不应看作取利,而当看作不亏负借出的人。如果放债给教外的人,可以取利,但要“以义取利”,就是要收取合理合法的利息。
如果借款是出于投资赚钱的商业目的,就是一种商业行为,需要按借贷合同与相关法律来运作,收取利息受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约,违背合同条款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不按时还款需要付违约金。
法律是支持借贷取利的,合理的利息作为对借出的人劳动、心血和资金风险的补偿,是公平而正当的。那么收取多少利息是合理的呢?对此很难统一。有认为正常的利率应为5%,特殊场合可以提高到6%或7%,也有认为利息不得超过5%;此外禁止对利息收取利息(利滚利);若利息总额已超过本金,禁止继续取息。对于违约金也有规定,不得超过可得利益的一倍。
借款给人是一种责任,当别人有借款需要的时候,当保守好我们的心,务要把帮助别人解决需要放在心上,不要让贪财偷偷进入我们的心。借款给人把握正义和爱心的原则。具体来说,借款给人是为了以爱心帮助有实际需要的人。如果向我们借款的人真的十分贫困,我们的爱心要求我们无息贷款给他,此时若收取利息,就是违背爱心原则了。借款给人需要有正义的原则,不可以收取不合理的利息。圣经不是禁止一切的有息贷款,而是禁止没有恩慈不公平的高息贷款。
此外,谈谈与利息有所区别的红利。红利是与能否获得利润直接相关,有着投资不能收回与不能获得预期利润的风险。但我们要强调一个原则:投资但不投机,不是贪财而是保值。上帝是财富的大东家,我们作为财富的管家,要忠心地管理好,有日我们要去交账的。我们不能像那又恶又懒的仆人把银子埋在地里,因为那样会使财富贬值(参太25:26-27)。智慧之子当在经济生活中以合法的方式使上帝托付我们管理的财富增值,最起码也要保值。这样交账的日子才会快乐不至忧愁。基于这种考虑,基督徒将钱款存入银行获得利息是合理的,按合理合法的方式做些投资获取利润也是可以的。教会也可以这样行,但需谨慎。如果教会将奉献款中长期不使用的部分,用于正经事业的投资,需经过教会会友多数赞成通过后方可为之。
综上所述,圣经不是反对任何的借贷取利做法,而是反对高利贷,反对向穷人收取利息。圣经支持合法利益、支持保值;反对贪心暴利、反对高利贷;鼓励以义取利、取之有道,扶助贫弱。
本文转载自《陕西基督教》2019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