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基督教教牧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省基督教教牧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陕西省基督教教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牧人员,是指依法取得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教会教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教牧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基督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基督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第四条 教牧人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文化、道德素养,研究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和健康文明的内容,并融入讲经讲道中,为推进我国基督教中国化发挥作用。
第五条 教牧人员依法享有《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应当履行相应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六条 教牧人员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七条 教牧人员出境开展教会交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教牧人员出境或跨省外出活动需向所属基督教两会和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履行请假手续。
第八条 教牧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教会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同意,并报两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教牧人员跨县、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从事教会教务活动的,需遵守两地相关规定。
第九条 各市、县(区)基督教两会、陕西圣经学校和全省各基督教活动场所根据各自宗旨,分别负有不同责任的培养和管理教牧人员的义务。
第十条 各市、县(区)基督教两会应当根据当地教会实际制定教牧人员培养规划,加强教牧人员的政治教育、法治教育、文化教育、神学教育,提高教牧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教牧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基督教两会、各基督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教牧人员档案,定期完善教牧人员信息。各市基督教两会应当及时将所在市教牧人员认定情况和变更情况报送省基督教两会,陕西圣经学校应当将本校教牧人员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基督教两会,各基督教活动场所应当将本场所教牧人员有关情况和变更情况及时报送所在地基督教两会。
第十二条 各基督教活动场所接收教牧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核查身份并登记造册。基督教活动场所不得超出本场所容纳能力及经济能力接收教牧人员。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基督教两会、陕西圣经学校、各基督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在业务范围内建立健全教牧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教牧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基督教两会规章制度的教牧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教牧人员如有严重行为不端,违反教会规章,散布异端邪说或邪教, 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宗教事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处理或通报,经调查属实,按《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教会规章等有关程序予以惩处,根据情节可处以:警告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暂停圣职、革除圣职等。需要取消教牧人员资格的,依法依规吊销教牧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教牧人员认为所属基督教两会、陕西圣经学校、基督教活动场所及其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基督教两会反映。上级基督教两会应当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陕西省基督教两会第八届第四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陕西省基督教两会。